• 欢迎访问江苏自考服务网!本站为考生提供江苏省自考信息服务,仅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江苏教育考试院www.jseea.cn为准。   咨询电话:0512-67311639
    城市:
    自考查询:
    所在位置:江苏自考服务网 > 自考信息 > 江苏省自学考试-这三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江苏省自学考试-这三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来源: 其它     点击:
    自考在线学习 +问答

    学位法草案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为了加大对学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做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对于研究生指导教师也作出要求。草案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配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承担指导工作。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和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或者专业能力。


    此外,为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草案明确,学生或者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江苏自考助学报名预约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隐私条款》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最后一页

    江苏自考网提升便捷服务
    距离2025年1月江苏自考考试:即将开始 42
    【请广大考生提前备考】
    加入江苏自考公众号
    江苏自考网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入)
    加入江苏自考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资深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扫描小程序选择报考专业

    进入在线做题学习

    查看了解自考专业

    查询政策公告

    进入历年真题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