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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01848公务员制度押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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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机密)
公务员的含义 ★
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据此定义,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标准:一是履行公职标准。二是行政编制标准,三是财政经费标准。
公务员制度
是指国家为公务员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的统称,是一个制度集。从广义角度考察,它包括党的干部人事政策、公务员法等干部人事法律、政府的干部人事法规和规章、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某些条款等;从狭义角度考察,它是以《公务员法》为主体、以,组织部和国务院公务员局颁布的一系列干部人事法规、规章、政策为辅助而构造起来的体系。
公务员的范围 ★
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的制定★
《公务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1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公务员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它的颁布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西方公务员制度★
1.英国
现代公务员制度发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换届和克里米亚战争失利是促使英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两个重要事件。1870年6月,英国政府以法令形式正式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标志着英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产生。英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第1个推行现代公务员(文官)制度的国家。
2.美国
1829年,英国“政党分肥”的选官制度被移植到美国。1853 年,国会提出公务员的录用必须经过考试。1883年1月,国会通过了由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文
官制度法案》(即《彭德尔顿法》)。 1 月 16 日,阿瑟总统很快签署了这个法
案,使其正式成为美国法律。《彭德尔顿法》是美国文官制度的基本法。它的出
台,标志着美国文官制度的形成。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1)建立公务员制度,有利于提升治国理政的水平。
(2)建立公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3)建立公务员制度,有利于机关人事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和法制化。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具有的特点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管干部原则:中国公务员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
组成部分,要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政治中立。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西方国家,对公务员主要强调职业表现
和工作绩效。在中国,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路线的基本内容,也是中
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任用公务员的一项原则。
(3)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中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与
事务官的截然区分。
2.与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相比具有的特点
(1)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公务员法》的施行,不仅标志
着中国特色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干部分类管理制度的
确立。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4)坚持依法管理与权利保障的原则。
中国公务员主管部门★
纵向看
中国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
横向看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中组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其中的国家公务员局由国家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同级党委的
组织部门和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
权利的含义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
为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的含义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的约束和强制。
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意义 ★★
1.有助于明确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法律关系;
2.有利于形成一支稳定、髙效、廉洁、优化的公务员队伍;
3.有利于提高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公务员的权利 ★★★
公务员享有八个方面的权利:
1.获得工作条件权;
2.身份保障权;
3.获得报酬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申请辞职权;
8.其他法定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 ★★
公务员应当履行九个方面的义务:
1.忠于宪法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1
日表决通过并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依法履职的义务;
3.为民服务的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这项义务包括“为民
服务”和“受民监督”两个方面,但其核心是“为民服务”;
4.忠于国家的义务,公务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其核心在于忠于国家。
5.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的义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7.保持操行的义务;
8.清廉公正的义务;
9.其他法定义务。
职务与级别
1、设置职务和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为分级分类管理公务员奠定基础。
(3)增强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2、职位分类
(1)概念:是指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之上,将职位依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权
责轻重、工作环境和资格条件等,分成具有若干相同特色的工作职位,并加以分
类管理的方法。
(2)制度的建立
①1993 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创建了职位分类制度,明确规定国家行政
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②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则进一步对职位 分类工作
的基本内容、职位设置的要求、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 填写职位说明书的
范围、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确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等方面的内
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③2005年的《公务员法》继承了暂行条例的做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
类制度”。
(3)功能
①职位分类为职务序列设置和级别设置提供依据。
②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方面提供基础和依据。
3、职位类别
(1)专业技术类职位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和保障的公务员。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纯技术性、较低的可替代
性、技术权威性。
(2)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
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
职责的公务员。这一类别的公务员主要设置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 等履行
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
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二是现场强制性。
(3)审判检察类职位,审判检察类职位是指在司法机关中负有国家审判和检察职责的职位,包括法官职位和检察官职位两部分。
4、职位设置最终要求: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任务,
落实岗位责任,二是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担负该职位
的职责。
5、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
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6、级别的功能
(1)公务员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职务与
级别管理规定》规定:“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
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2)公务员级别是平行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7、(1)警衔制度: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
予警察的荣誉。警衔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
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关衔制度:海关关衔设为五等十三级。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
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属海关、隶属
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3)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为七级:①大使衔;②公使衔;③参赞衔;④一等秘 书衔;⑤二等
秘书衔;⑥三等秘书衔;⑦随员衔。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大使衔由国务院
总理批准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
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 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
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
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8、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基本原则
(1)基层倾斜原则。(2)以人为本原则。(3)实绩与资历并重原则。(4)公
平公正原则。
建立健全录用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为机关选拔一批髙素质的好人才,提高政府治国理政的
水平。
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机关的廉政建设。
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录用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原则★★
1.公开考试原则。
2.平等竞争原则。
3.严格考察原则。
录用考察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政治思想;
二是道德品质;
三是廉洁自律;
四是工作表现;
五是工作实绩;
六是需要回避的情况。
公务员录用考察常用以下三种方式:
查阅档案法、交谈考察法、座谈会考察法。
4.择优录用原则。择优录用公务员所坚持的标准应是德才兼备。德才
兼备是中国在长期革命、建设与改革中形成的选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
原则,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需要
的重要条件。
录用考试★★
考试内容
1.知识测验:主要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部分。基础知识主要
是指担任公务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如政治理论方面的哲学、马克思主
义中国化理论等,还有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科技以及申论与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等;专业知识主要是指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位所必备
的业务知识。
2.智力测验:智力测验也称能力测验,主要是对应试者记忆能力、分
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数目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语言关系
能力等一般能力的综合测验。
3.技能测验:主要包括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检验应试
者对知识与智力运用的程度和能力。
考试方式
1.笔试:是以试卷的形式对应试者进行的测试,主要用于考察应试者
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两种笔试:行政职
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从 2000 年开始实行的“申论”考试科目,比公
务员录用考试初期采用的基本知识测验,更能测查应试者的潜能,申
论科目既考察了应试者多方面的知识,又考察了应试者的文字表达、
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思维的深度。
笔试的优点有:
一是经济性,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大批人员在不同地点进行考试;
二是客观性,主考人与应试者不直接接触.评卷有客观尺度;
三是广博性,一张试卷可以出多学科的不同类型的题目。
笔试的缺点主要有: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2.面试:是指主考者与应试者之间运用口头语言提问、作答对其进行
的测试。就面试的形式而言,主要有两种:
第1种是个别面试,也称结构化面试。即由5~9 名人员组成面试考
官委员会,对应试者就个人的经历、求知动机、兴趣以及与报考职位
相关的知识和建议等问题,连续发问,以测试其语言表达能力、实事
求是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和自圆其说能力等。
第二种是分组面试。通常以会议的方式,由应试者轮流担当会议主持
人,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考官在场只做引导性发言,以测试
应试者的言语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体适应能力等。
面试的优点有:可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
达能力、社交能力、诚实程度\开拓精神、应变能力、举止、仪表、
气质等。
面试的缺点主要有:评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
录用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资格审查。
3.公开考试。
4.录用考察。
5.录用体检。
6.决定录用。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的意义 ★
1.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
2.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绩效。
3.有利于发扬民主,完善对公务员的监督机制。
考核原则 ★★★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
2.客观公正和民主公开原则。
3.分类考核原则。
4.考用结合原则。
考核内容 ★★★
1.德:是指公务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等方面的表现。
2.能:是指公务员履行职责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勤:是指公务员在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4.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
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成绩等。
5.廉:是指公务员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等次 ★
2005年4月27日颁布的《公务员法》吸收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增加了基
本称职等次,共设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方法 ★★
考核的基本方法有三个: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考核程序 ★★★
平时考核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1.确定考核指标。
2.个人工作纪实。
3.领导审核评鉴。
4.反馈考核结果。
5.公示考核情况。
6.汇总考核情况。
定期考核程序
(一)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
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定期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二) 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程序:
1.考核准备。
2.民主测评。
3.述职。
4.填写测评表。
5.综合分析并评定定期考核结果。
6.反馈。
7.总结经验并提出整改措施。
8.存档。
职务任免与升降作用 ★★
职务任免作用
1.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
2.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
3.明确公务员岗位职责的重要途径。
职务升降作用
1.保证职位获得合适人选的主要途径。
2.形成有效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3.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重要保障。
4.维护公务员系统稳定的有效机制。
职务任免与升降原则 ★★★
1.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的组织人事原
则,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
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一项有力保障。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
和坚持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好传统之
一。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一要继
承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理论成果,二是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探索更加切合实
际的方式方法和侧重点。
任免权限 ★★
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权配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享有的选举、决定、罢免和任免权。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
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挺高人民
法院院长和最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法定程序予以
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提名,任免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挺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
任免挺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挺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挺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监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委员长会议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的选举、罢免、任免权。罢免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
任职方式 ★
公务员任职方式包括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
免职 ★
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情形
1.自然免职:即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
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髙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而
延迟免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
党组织同意。
2.退休免职。
3.考核免职。
4.问责免职。
5.违法违纪免职。
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程序
1.提出免职建议。
2.审核免职事由。
3.集体讨论决定。
4.履行免职手续。
职务自行免除的情形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职务晋升程序 ★
领导职务的晋升程序主要包括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履行任职等步骤,
同时辅之以任前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
公开遴选 ★★
原则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
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査。
3.考试。
4.组织考察。
5.决定与任职。
降职程序 ★★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意见。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根据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规定,公务员本人如果
对降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
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的意义 ★★
1.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体系。
2.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落实的
有效措施。
3.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保障。
4.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是实现各级党政机关廉洁、高效运行的切实需
要。
奖励★★★
奖励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法》规定了五种奖励,从较轻的奖励到较重的奖励分别是:
(1)嘉奖。
(2)记三等功。
(3)记二等功。
(4)记一等功。
(5)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程序
1.提出建议。即由所在机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
2.上报审批。即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3.审核公示,即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七个工
作日,若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4.批准公布。即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惩戒★★
惩戒的原则
1.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依法惩戒原则。
3.回避原则。
惩戒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种类由轻到重共有六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惩戒的程序
1.初步调査。
2.立案。
3.正式调查。
4.陈述和申辩。
5.作出处分决定。
6.书面告知。
培训的特点★
1.公务员培训目标的时代性。
2.公务员培训内容的实用性。
3.公务员培训手段的多样性。
4.公务员培训对象的全员性。
5.公务员培训时间的持续性。
培训的作用★
1.公务员培训是培养公务员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保障。
2.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和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
3.公务员培训是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途径。
培训的原则★★★
1.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原则。
2.以人为本、以德为先原则。
3.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原则。
4.改革创新、科学管理原则。
培训的机构★
公务员的培训施教机构有四类: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其他培
训机构。
培训的内容★★
1.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培训。
2.业务知识培训。
3.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
4.职业道德培训。
培训的类型★★
根据培训对象的差异,公务员培训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对新录用人员
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
门业务培训以及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
培训的方式★★
培训方式主要包括组织调训、自主选学、在职学习、在线培训和境外
培训等。
培训的方法★
公务员培训应以网络培训为牵引推进培训方式方法的创新,综合运用
讲授法、研讨法、案例法、模拟法、体验法等教学方法
培训费用★★
开支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
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交流的含义★
交流
交流是指事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
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从而产生或变更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
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交流与回避的作用★★
交流
1.有利于提高公务员能力素质。
2.有利于实现人职匹配。
3.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4.有利于满足公务员个人需求。
回避
1.有利于公务员健康成长和预防腐败发生。
2.有利于净化机关内部环境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交流制度★★
原则
1.依法进行原则。
2.人职匹配原则。
3.组织需要优先原则。
形式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
种。
回避制度★★★
回避的原则:
政策配套原则、依法回避原则、内外监督原则、自我约束原则。
回避的形式
任职回避
1.含义: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
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2.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3.任职回避的例外情况:“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
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
1.含义:公务员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
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地等任职。
2.地域回避的对象:一是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
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
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二是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
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
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
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
成员。三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公务回避
1.公务回避的特点:与其他形式的回避相比,公务回避主要有以
下几个特点:
第1,公务回避具有时限性。
第二,公务回避的范围更广泛。
第三,公务回避的对象更广泛。
2.公务回避的范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公务员本人不能处理涉及本人利
害关系的公务。
二是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公务员不能处理涉及自己
上述四种亲属利害关系的公务。
三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工资、福利与保险的含义★★
1.工资的含义:公务员工资是指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的
劳动报酬,是公务员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
2.福利的含义:公务员福利是指机关向公务员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之
外的各种补贴、服务以及实物报酬。
职级工资制的演变★
1.第1个阶段:旧职级工资制。这个阶段是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生效到《公务员法》生效之间的时期(1993 年 10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月31日)。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实行职务和
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级工资制)。
2.第二个阶段:新职级工资制。这个阶段是《公务员法》生效以后的
时期(2006 年 1 月 1 日以来)。虽然公务员法仍然规定公务员实
行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新职级工资制),但是将基本工资
中的组成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
龄工资。新职级工资制是对 1993年职级工资制的改革和完善。
制定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
1.按劳分配原则。
2.正常增资原则。
3.平衡比较原则。
4.法律保障原则。
工资构成★★★
1.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这是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功能在工资方面的具体体现。基本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是确定公务员养老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需要说明的是,聘任制的公务员实行的是协议工资制而非职务级别工资制。
2.津贴:分为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两大类:
①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差异,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
②岗位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岗位性质及工作条件确定的,主要发给那些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
3.补贴。
4.奖金:公务员的奖金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福利的作用 ★★
1.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2.有利于增加公务员队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3.有利于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
社会福利制度 ★★
社会福利制度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福利,
如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另一个层次是由机关提供的福利,即通
常所说的职工集体福利,主要是以本单位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为对
象。根据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当前公务员福利制度
主要包括工时制度、福利补贴制度、优抚制度、福利费制度、探亲制
度、各种休假制度等。
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福利在职工全部劳动报酬中所占比重过大。
2.“机关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的现象比较严重。
3.部分单位擅自提高福利标准,或者采取种种形式给职工发放福利性补贴。
公务员福利与工资的区别★★
1.工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福利则是按需要提供。公务员工资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实行同工同酬;福利则是按公务员需要提供的,机关提供给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有所不同。比如,并不是所有地区的公务员都享有冬季取暖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只有部分地区的公务员享有这项福利。
2.工资是公务员的主要收入形式,福利则是公务员的一种辅助性待遇。工资可以解决公务员的生活消费问题,福利则用于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三是工资采取货币形式发放,福利则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工资的支付形式是货币,福利的表现形式则不仅仅是货币,还可以是实物、提供某种方便或者某种待遇。
公务员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务员保险制度不健全。
2.公务员保险管理不规范。
3.公务员保险资金监管不严格。
务员保险与福利的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公务员保险的适用对象是暂时或长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包括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五类人;福利则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公务员。可见,公务员保险针对的是公务员队伍中的部分人群,即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福利不仅适用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适用于那些身心健康的公务员。
2.功能发挥不同:公务员保险是用来满足暂时或长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的生活必需,而公务员福利则是用于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发放形式不同:公务员保险和公务员工资一样,其发放形式都是货币,而公务员福利则不同,其发放形式可以表现为实物、货币或某种待遇。
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能进能出的更新机制。
2.落实了个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提髙公务员的积极性。公
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的建立,其意义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二是有利于规范领导干部的辞职行为。
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
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辞退制度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只有新陈代谢、吐故纳新和不断竞争,才能淘汰劣者、选择优者。
2.辞退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充满活力。
3.辞退制度是建立髙效廉洁政府的有效措施。
辞去公职的特点★★
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
2.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3.辞去公职作为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4.辞去公职权利的限制性。
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1.“未满国家规定的挺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这一限制是出于保守国家机密的考虑。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这里的“重要公务”是指与国家或党政机关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务活动。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辞去公职的程序★★
1.申请。
2.审核。
3.审批:公务员任免机关在收到普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后,要在 30 日内进行审批;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要在90日内进行审批。
4.告知。
辞去领导职务的限制★★
1.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虽离开上述特殊职位,但不满脱密期限的,不得辞职。
2.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职。
3.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超过一年的,不得辞职。
4.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司法机关调査或者审计机关正在审计的,不得辞职。
辞退制度的特点★★
1.机关法定权力。辞退公务员是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作出的一种单方面的人事行政行为,无须事先征求公务员的意见。
2.基于法定事实。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定事实,即只有当公务员的某些行为表现符合《公务员法》的辞退条件时,机关才能单方面终止公务员的职务关系。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
3.遵守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法定程序既是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又是对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限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行为是无效的。
4.法定辞退待遇。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退待遇。可以领取辞退费及失业保险,这是基于公务员因被辞退所受的损失而给予的某种权利保障。
辞退与开除的关系★★★
1.相同点。辞退与开除相同的地方是:辞退与开除公务员的直接法律结果都是终止了公务员与机关的一切职务关系,公务员身份消失,也都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2.不同点。辞退与开除存在着以下根本差别:
一是性质不同。开除是对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具有明确的惩戒性质;而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不具有任何惩戒性质。
二是原因不同。辞退的原因是由于公务员的德才水平或本人主观努力不够而不能胜任公务员职务、无法履行公务员义务而产生的;开除则是由于公务员在行使公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辞退的公务员依法可以获得辞退费和享受失业保险;被开除的公务员只能享受失业保险,不能享受其他待遇。
辞退的条件★★
可辞退的条件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不适合继续相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可辞退的规定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提前退休的条件★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条件有三条:
1.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申诉原则★★
1.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原则。
2.二级申诉程序原则:二级申诉程序是指一个申诉案件最多经过两级审理即告终结。
3.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原则。
4.回避原则。
公务员申诉事由★★
八个方面的申诉事由: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的申诉、再申诉的条件★
公务员的申诉、再申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其近亲属;
(2)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3)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4)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5)申诉材料齐备: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人事争议仲裁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仲裁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对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人事仲裁委员会应秉公执法,对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对任何一方不偏祖,不歧视,一切都依据客观实际作出判断和裁决,对争议双方都应予以同样的保护。
3.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在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后,人事仲裁委员会应先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尽快调查并作出裁决,不得无故拖延。
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委员会指定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委员会指定。
仲裁程序-开庭 ★
仲裁应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军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仲裁。 无论开庭与否,仲裁委员会都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则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程序-期限 ★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仲裁程序-诉讼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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