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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江苏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第三章

    2023-01-31 15:50:22   来源: 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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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马上就是4月江苏省自考考试时间了,相信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复习中,下面江苏自考网上报名小编就给大家带来2023年4月江苏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第三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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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江苏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第三章

      第三章公司法设立

      第一节公司法设立的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对于设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

      1、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

      2、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

      3、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以设立时的公司资本募集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发起设立的重要特征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全体发起人范围内认购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也称招股设立。

      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

      四、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的状态。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的全部设立行为。

      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设立行为与政府审查核准的结果。

      公司成立与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2、行为的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

      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1、符合公司组织体的要求

      作为一个组织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3、股东出资符合法定最低额

      第三节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承担的人。

      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需要具有下列条件:

      1、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

      2、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

      3、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

      4、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四节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是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

      公司设立登记具有下列意义:

      一是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

      二是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

      三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公司设立登记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二是登记主管部门对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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